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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东方市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周)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7-05-3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东扶发〔2017〕11号

东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2017年东方市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周)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刘赐贵书记关于“每半个月报一次扶贫资金使用进度”的指示精神、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周)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补充通知》(琼财农〔2017〕700号)和东方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东府督函〔2017〕33号)等的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关于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周)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东扶发〔2017〕10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填报时间。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自5月至9月,填报时间分别为5月31日、6月15日、7月2日、7月16日、7月31日、8月15日、8月31日、9月17日、10月8日和每周四的上午12点前;10月至12月,实行周报制度,填报时间为每周五下午3点前(具体日期以进度要求的日期为准)。

  二、关于支出进度要求。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要求为5月31日达到40%、6月15日达到50%、6月30日达到55%、7月15日达到60%、7月31日达到65%、8月15日达到70%、8月31日达到75%、9月15日达到80%、9月30日达到85%、10月13日达到90%、10月20日达到91%、10月31日达到92%、11月3日达到93%、11月10日达到94%、11月17日达到95%以上。

  附件:1. 刘赐贵书记在财政收支快报上的批示

  2. 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周(月)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补充通知(琼财农〔2017〕700号) 

  3. 东方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东府督函〔2017〕33号) 

 

 

东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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