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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暂行办法
【日期】2012-05-1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东方市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有效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市政府决定设立农产品加工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暂行办法如下:

一、补贴条件

凡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境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自本办法颁布以后新投资的、从事农产品加工、冷藏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万元的补贴5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每增加投资50万元加补5万元,以此类推,最高补贴额度达200万元为止。

三、报批程序

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企业向市农业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领取并填写《东方市农产品加工业补贴申请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市农业局根据申请企业提出的理由或依据,联合市财政、审计、发改、工商、地税等部门实地核实。核实结果向社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将补贴资金划转入受补贴的企业账户。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五)环评报告;

(六)预算合同;

(七)资金投入会计情况;

(八)结算报告。

五、其它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含报建联营、重建;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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