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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五——企业经营政策
【日期】2010-08-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五、企业经营政策

27.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海南岛投资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各类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

28.境外客商参股在25%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29.对在琼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以下优惠:

(1)项目业主资本金到位后,计划、经贸等部门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并给予项目建设贷款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支持。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先给予支持;

(2)本省自产产品(含实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照章纳税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3)大型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但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取得该土地成本价格。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项目,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给予支持;

(4)大型项目用水、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并减半收取水资源费;

(5)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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